近期,供暖问题再次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规范供热工作,保障居民家中室温达标。
正式供暖日期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但是根据具体天气情况,实际开始供暖日期可能会提前,停止供暖的日期也可能会延后供暖标准的规定最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市实行供热调试期制度。
从每年的11月8号到11月14号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号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确保到 11月14号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 、
《意见》明确要求,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市、区县政府决定对采暖期进行延期,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意见》还明确指出,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采暖费。